隨著駕駛資格考試日趨嚴格,學員學車的過程也變得愈加漫長,學員在通過所有測試前當然沒有駕照,那么,在學車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由誰來擔責呢?近日,廣東梅州中院對一起駕校學員擅自開車撞傷人的案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學員負全部責任,并向受害者賠償各項費用16.7萬多元。
案 情
學員擅自開車撞傷人
駕校教練學員成被告
2012年10月2日,已年近5旬的李某到駕校報名學車。在教練程某的指導下,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練習,李某和其他幾名學員達到了可以參加考試的要求。2012年11月14日,程某帶著學員到達考場,將車停在路邊,隨即下車為學員們辦理考試的相關(guān)手續(xù)。
事后,據(jù)李某講,當教練去辦手續(xù)時,有人叫他們把車開走別妨礙別人通行,但其他學員對此無動于衷,自己是出于好心,上車想將車開走。沒想到,李某在開車過程中為了躲閃其他車輛,情急之下錯把油門當剎車,一頭撞上了另一輛教練車,這輛被撞的教練車橫移后碰撞到在車邊休息的陳某等4名學員,造成陳某等4名學員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梅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未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機動車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guān)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2013年2月27日,經(jīng)司法鑒定評定陳某十級傷殘。在事故發(fā)生后,程某向陳某墊付了5057.6元。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某于2013年10月22日訴至梅縣法院,請求李某、駕校、程某連帶賠償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74370.85元。
法院判決
無教練員隨車指導
學員撞傷人負全責
梅縣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學員李某在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的情況下擅自駕駛車輛,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故李某應賠償陳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67118.32元。
判決作出后,李某不服,他認為此次事故是在自己參加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所發(fā)生,自己的身份是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學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由駕駛培訓機構(gòu)承擔賠償責任。2014年2月,李某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在無教練員陪同的情況下自行駕駛教練車,在駕車入考場時將油門當剎車踩,導致陳某受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李某并非在教練員的指導下從事駕駛培訓活動,教練員亦不在事故現(xiàn)場,其無從指導、控制李某的駕駛行為或采取措施糾正肇事車輛的運行,故李某主張應追加教練員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學員學習駕駛應在
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
承辦該案的法官曾園芳認為,在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要承擔責任就是因為李某在沒有教練員的指導下擅自從事駕駛活動,并造成了他人損傷。如果李某是在教練員的指導下駕駛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那么教練員及駕校就應該承擔責任。因為學員在學習駕駛過程中,是不完全具有駕駛技能的人,無法獨立地處理各種交通情況,故應聽從教練員的指導和安排。因此,學員在學習駕駛過程中,車輛的實際支配人是教練員而不是學員,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練員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導致,由此產(chǎn)生的行政和民事責任亦應由教練員全部承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guān)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學員駕駛教練車都屬無證駕駛,學員在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