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勤時必須著裝整齊,攜帶規定的證件。不準酒后上路執勤。 二、糾正違章先敬禮,注意文明禮貌,對待群眾不能“冷、硬、橫”。 三、不準超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處罰。不準罰“態度款”。不準為有關部門代罰款、代收費。 四、當場處罰時必須給被處罰人開具全國統一式樣的當場處罰決定書。下準使用無編號,無財政監督和主管部門印章的票據。嚴禁多收處罰少開票據。嚴禁收款“打白條”或不開票據。 五、查驗車輛時不準強求駕駛員出示駕駛證、行駛證或居民身份證以外的證件。對違章者經教育或處罰后即予放行,不準無故拖延。暫扣證件、車輛必須給被處罰人開具暫扣憑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暫扣的證件或車輛交到隊部,不準滯留身邊。 六、對過往車輛不準強制購置故障車警告標志。滅火器等安全器材和宣傳制品,不準強制安裝后保險杠和防護網,不準強制噴涂放大車號和安全口號,不準強行收款洗車,不允許收取檢查費。 七、不準擴大地方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的適用范圍對外地過境車輛進行處罰,更不準刁難外地過境駕駛員。 八、不準利用交通管理職權為路邊經營單位或個人招攬生意。嚴禁對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吃、拿、卡、要”。 九、不準隨意攔車搭乘。執行公務必須攔車搭乘時,應主動出示證件,講明理由。 十、交通警察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責編: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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