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注冊登記工作規范 |
發布日期:[08-11-22 12:25:30] 點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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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民用機動車登記分為:新車注冊、過戶轉籍、變更改裝、停駛復駛、報廢注銷、臨時入境。二、機動車登記事項為:車主、住址、電話、單位代碼、居民身份證號、車輛類型、廠牌型號以及車輛技術參數等。《機動車登記表》規定的登記項目中車主、住址、電話、單位代碼或居民身份證號由車主填寫。三、本規范所稱車主,即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一)單位機關、學校、工廠、公司等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國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二)個人持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戶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居留證件的外國人。(三)住址單位的住址為其從事生產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個人的住址為其戶口簿或居留證件登記的居住地址。四、本規范所稱車管所,是指經公安部批準的具有確定的注冊機關代號和管轄區的各省(區、市)、地(市、州、盟)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車輛注冊登記。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處對注冊機動車負責檢查和監督,每半年對所屬車管所己注冊的進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于當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新車注冊登記新車注冊登記順序:登記審核了檢驗車輛一核發牌證。一、登記審核(一)審核《機動車登記表》填寫內容;查驗《全國組織機構編制規則》(GB/T11714)規定的單位《代碼證書》(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辦事機構除外)或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或居留證件;(二)審核新車來歷憑證。新車來歷憑證是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其中沒收的走私、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銷售發票是國家指定的機動車銷售單位的銷售發票)和下列證明書:1、國產機動車的《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2、進口機動車的《貨物進口證明書》。3、沒收的走私、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4、因經濟賠償、財產分割等所有權發生轉移未進行新車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須有上述新車來歷憑證和人民法出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三)車主的住址在本車管所管轄區內;(四)車輛購置附加費繳納憑證;(五)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符合以上規定的,經辦人在《機動車登記表》第30項“審核意見”欄內簽字、蓋章。(六)存入車輛檔案的材料:原始件有:《機動車登記表》;《貨物進口證明書》、《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復印件有:機動車銷售發票;單位的《代碼證書》,個人的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居留證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二、檢驗車輛(一)檢查機動車車型和技術參數1、新車的車型和技術參數對下列新車的廠牌型號、車身顏色等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檢查:國產機動車(拖拉機、電車、掛車除外),依照《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全國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和《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依照《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有關材料。由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走私、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依照《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和同類型的車輛技術參數等有關材料。2、核對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的符號、數字和各種外文字母都應全部拓印。用計算機登錄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時,應輸入全部拓印的內容。檢驗員要核對拓片與車輛的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發現不一致或有改動、鑿痕、挫痕、重新打刻、墊支金屬塊等人為改變或毀壞的,對車輛一律扣留審查。(二)檢索信息庫新車應當在《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中進行查詢比對,發現偽造和私自改裝、改型等可疑車輛,一律扣留交刑偵部門審查。(三)安全檢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的規定。新車免檢的車型,不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對符合以上新車檢驗規定的,檢驗員打印或填寫《機動車登記表》第5一25項的內容,并在《機動車登記表》第29項“檢驗結論”欄內簽字、蓋章。三、核發牌證車管所長對新革來歷憑證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以下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表》第31項“核發意見”欄內簽字、蓋章,并按規定核發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一)《機動車登記表》第35項登錄的以下車輛來歷憑證等有關材料真實、齊全,規定的存檔件齊全:1、機動車的銷售單位及發票號碼;2、《貨物進口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海關的名稱;3、《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單位及“裁定沒收法律文書編號”;4、出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及其編號;(二)車輛檢驗合格。過戶、轉籍登記一、轉出地車管所審核內容(一)審核機動車過戶、轉籍證明材料屬于買賣關系的機動車,應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的機動車交易發票。屬于國家固定資產轉移,應憑固定資產無償調撥憑證。屬于經濟賠償、財產分割、繼承等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己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具有車輛檔案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轉籍證明材料為車主的住址遷移的有關材料。(二)審核《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填寫內容。“車主簽章”欄內,屬私車的,由原車主簽名;屬公車的,原車主蓋章。“申請內容”欄內由車管所經辦人負責填寫,屬過戶的,應填寫新車主的名稱;屬轉籍的,應填寫車主遷移后的住址;(三)過戶轉出的車輛檔案符合該車新車注冊登記時國家對機動車管理的政策規定。《機動車登記表》、車輛來歷憑證和變更登記材料齊全,原車主不提交《機動車行駛證》的,應登報聲明注銷;(四)轉出的車輛與《機動車登記表》的登記項目一致。《機動車年度定期檢驗合格證》未過期的,不進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五)車輛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非右置方向盤,車身噴涂的標志非國家規定的警用車輛標志或特種車輛標志;(六)按新車檢驗中檢索信息庫的規定進行了查詢比對,非可疑車機動車轉出地車管所,對符合以上規定的,車管所長在《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中“審核意見”欄內簽字,加蓋車管所公章,辦理過戶、轉藉轉出登記,并開具《機動車、駕駛員轉出通知單》,收回車輛牌證,將車輛檔案密封后交給車主,發給臨時行駛號牌(在本車管所管轄區內過戶的車輛,只更換《機動車行駛證》)。二、建立《機動車過戶、轉籍轉出登記庫》轉出地車管所在機動車檔案計算機管理系統中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機動車過戶、轉籍轉出登記庫》,保存期為二年:(一)《機動車登記表》內第1一35項的內容;(二)車輛來歷憑證記錄;1、機動車的銷售單位和發票號碼;2、《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的簽發單位和編號;3、《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簽發單位、編號和“裁定沒收法律文書編號”;4、出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及其編號;(三)過戶登記的,新車主名稱;轉籍登記的,遷移后的住址。三、轉入地車管所審核內容機動車轉入地車管所,對符合以下規定的機動車,辦理機動車過戶或轉籍轉入登記,核發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一)《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與《機動車、駕駛員轉出通知單》相符:(二)車輛檔案內有關憑證與《機動車登記表》第35項登錄的內容相符;(三)按照原車主的《機動車登記表》中項目,對車輛進行了檢驗。《機動車年度定期檢驗合格證》未過期的,不進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變更、改裝登記一、已注冊機動車只允許對《機動車登記表》中下列項目進行變更或改裝:(一)車主的名稱、住址(在車管所轄區內);(二)車身顏色、外廓足寸;(三)燃料種類、發動機、車身(車架)。發動機和車身(車架)不得同時變更,變更后的車輛參數應當與《目錄》內同類型車輛參數相同,車輛檢驗合格。二、對符合變更規定的機動車,車管所長應在《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審核意見”欄內簽字、蓋章,重新核發行駛證,變更記錄如與行駛證記載項目無關的,可免換發行駛證。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停駛、復駛登記一、車管所審核《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的內容,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停止上道路行駛一年以上的,應當批準機動車停駛,并將該車號牌及行駛證收回暫存,開具《停駛證明》。二、機動車恢復行駛時,應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批準復駛后,將號牌及行駛證發還給車主。三,機動車延長停駛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報廢、注銷登記一、車管所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機動車,辦理報廢、注銷登記,收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并登報聲明報廢、注銷:(一)《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的內容填寫規范;(二)達到國家規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三)因質量問題退回制造廠更換;(四)機動車失竊;二、機動車注銷注冊后,汽車檔案保存二年,其他車輛檔案保存一年。臨時入境登記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不超過三個月)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游、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外國機動車,車管所應辦理臨時入境登記。具體辦法,按照《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四號)的規定辦理。責編: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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