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準備的材料
準駕車型為A1、A2、A3、B1、B2的駕駛證應每年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進行審驗,
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審驗時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正反兩面A4紙復印),暫住人口的還需暫住證及其復印件(A4紙復印)或暫住戶籍證明原件(派出所出具);
2、《機動車駕駛證》。
3、有記分記錄的,須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安全警示教育。
4、《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
*辦理地點和受理方式
駕駛人所在的各縣(區、市)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
*注意事項
1、若持證人為下列身份的,其身份證明為:①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③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④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⑤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⑥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2、持有其它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也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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